close
迷你倉沙田年前看到日本相撲選手進行敦睦社區的新聞報導:幾位龐然大物的相撲好手指導小學生相撲技巧,只見幾個小孩煞有介事穿著相撲服裝、擺起架勢,其中三位小朋友齊力推擠一位選手,結果有如蜻蜓撼石柱。因為是敦睦活動,相撲選手僅作勢並未出手,如果真正出手,想必出現上周電視重播《無敵浩克》影片中摧枯拉朽的畫面。最近拜讀第三方支付法,也就是「非金融機構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管理條例」草案的立法要旨,即有類似的感受,好在上周行政院政務委員跨部會協商,加入O2O及多幣別支付功能,才略顯平衡。近九個月來,本人在財經專欄中曾四次就電子商務及第三方支付問題撰文,提出建言。主要因為長期以來台灣在國際貿易上表現亮麗,在電子商務時代自亦應積極搶進,「安全的支付」有助於貿易擴展,應予正視。以往國際貿易,支付業務由銀行勝出,但在電子商務時代,因小額、零碎的特性,非金融機構乃有機可乘,加以其靈活求變,可展現不同的競爭力。然非金融機構辦理支付,應如何取得法據?以多用途支付(代收代付)外加預收貨款(儲值)的業務言,本人以往曾說明是介於一般商業與金融行為間的中間行為,基本性質與電子票證相同,如依電子票證條例或將該條例酌修,應可應付目前需用,而且可使同類商業行為歸為同一主管機關、適用同一法條。但此次由經濟部起草的條例,將使同類性質業務由不同機關主政,且新法就儲值業務表明不適用電子票證條例,但其他條文之內容卻又率多比照電子票證條例,甚至有比照銀行法者,似乎只是為經濟部主管而另立規範,不僅立法上疊床架屋,而且有可能使第三方支付業者原可能擁有的優勢盡失,有如穿著相撲服裝的小朋友。前開草案立法的目的在於支持電子商務、強化支付平台。但電子交易具跨境性質,不可能閉門自行培養「國內冠軍」,而須開門積極應戰,因為縱不開門,外在敵手也會翻牆而入。一場廝殺既難避免,我軍勢須武器精良、戰力充沛。依目前草案,未來第三方支付業者,除金管會主管的銀行及電子票證業者外,尚有經濟部核准的支付業(惟有諸多事迷你倉價錢仍須洽金管會、央行意見)。如果時光倒流至15年前銀行法第42條之1立法時,目前擬議的架構或為進步的立法。但眼前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神速,支付平台也急速擴張,美國的Paypal除代收付、儲值外,早於1999年即可將客戶帳戶款投資貨幣基金,2007年已有10億美元規模,如非因金融海嘯、貨幣市場利率深跌,Paypal會成為金融巨獸。至於中國大陸的支付寶,氣勢更為驚人,除支付、儲值外,尚可對廠商融通、為客戶理財,其與天弘基金合作之餘額寶,開辦七個月,本月14日開戶數已達4,300萬戶,基金規模超過1,000億人民幣。如謂支付寶已成為超級浩克,也不為過。浩克出手,小朋友能不披靡?縱然加上O2O及外幣支付,仍然只是無敵浩克影片中的Blonsky,不具備對抗力量。觀察國內外情勢,處理第三方支付,應站在國家戰略高度,致力國家競爭力的提升。於今之計,參酌國情,建議如下:一、立法進程難以估測,但商機稍縱即逝,就在前兩天統一阪急擬與支付寶合作進行O2O付款,雖經金管會阻止,惟可見戰雲密布,爰建議可先依電子票證條例接受申請(依第3條票證本不限於卡片形式、依第5條及第14條可處理業務範圍及O2O),核准一至二家較具規模的業者,審查可由行政院指定金管會、經濟部聯合為之。二、金管會宜促有企圖心的銀行,積極投入此看似不起眼的小額支付業務,快速培養可與浩克對抗或合作的對手。三、第三方支付以交易為基礎(現在或未來),資產面的風險不高,屬中間行為,此種中度監理的主管機關不宜不同,建議主管機關可改為金管會,或將電子票證業務移由經濟部主管,日後法規整合較易、並可避免法規套利。四、以中長期而言,如擬專案立法,建議充分考量歐盟「付款服務指令」(PSD)以及即將出爐的PSD2,並將匯兌由銀行法移入,輔以其他國外已有的業務(例如:O2O、餘額運用等),使業者能以一定的規模及範疇與外界競爭。派小朋友向浩克挑戰,不如將小朋友變為浩克。(作者是總統府資政、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)迷你倉最平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miniddy 的頭像
    miniddy

    miniddy的部落格

    minidd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