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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的睡眠除了受生理、心理、生物節律等人體自身的多種因素影響外,self storage還會受到環境和氣候等條件的直接影響。合適的寢具可以幫助人擺脫白天產生的諸多身體疲勞,有效改善睡眠狀況並提高睡眠品質,而床是最主要的臥具。床要考慮的是其長度、寬度是否適合人體,床面是否平整,是否具有良好的支撐性和舒適性。此外,床的高度也很重要,不過多高才是理想,則是沒有一定的標準。原則上,床至少要離地面40公分以上。也有說法認為,可通過被褥距地面高度來測算床的高度,標準是46∼50公分。這是因為座椅的健康高度為40公分,坐在床上時,46公分的床褥距地高度受壓後剛好約40公分。為何床要離開地面?因為台灣普遍潮濕,床墊太低易受潮;其次,細菌多沾染在地面的灰塵、毛髮、皮屑上,而人的走動,會帶動地氣和腳旁邊的空氣,就會把這些灰塵、細菌帶動起來,若直接睡在地上,在睡眠時會吸入地面灰塵,影響身體健康。離開地面的床對人的身體與心理的重要性,實在不需要多言,因此美國法曹協會在其2010年人犯處遇標準中就建議「矯治機構應提供每位受刑人一張離開地面的床與床墊」,但是我國的監獄就是不提供人犯一張床,比對岸都不如!大陸起碼在2011年公布監獄建設標準第28條就規定人犯床位的大小與高低:寢室內床位寬不應小於0.8公尺;床位為雙層時,室內淨高不應低於3.4公尺,床位為單層時,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.8公尺。迷你倉舍樓內走廊若雙面佈置房間,其淨寬不應低於2.4公尺;若單面佈置房間,其淨寬不應低於2公尺。寢室窗地比不應小於1/7。要提供人犯一張床真正的困難是人犯可使用的空間太小,馬總統在法務部長任內訂的每一人犯的(雜居房)舍房面積為0.7坪,獨居房為1.80至2.00坪,但是自從馬總統之後,歷任法務部長均不重視人犯處境,以致目前實際大約每位人犯只有0.1坪地方可以睡覺,根本擺不下一張床。相對之下,比我國更侷促的日本卻人道得多:雜居房為1.125坪,獨居房為2.00坪。美國的雜居房0.84坪,一般舍房1.68至2.24坪,獨居房為2.24坪。而大陸更是高標,規定監獄綜合建築每人平均建築面積(不含武警用房), 小型、中型、大型中度戒備監獄罪犯用房分別為21.41、21.16、20.96平方公尺(約6坪),而小型及中型高度戒備監獄罪犯用房分別為27.09、26.80平方公尺(約7坪)。現在我們約有六萬多名人犯,必須睡在地上,民進黨在為阿扁爭取優遇時,為何就沒想到這六萬多人的悲慘世界?為何在總統府的國家人權報告裡對此隻字未提?政府沒經費,可以結合宗教及慈善團體。政府沒監獄,可以利用閒置的軍營。政府沒人手,可以委託投閒置散的軍事戒護人員戒護,也可以請宗教及慈善團體代為監管及教化惡性較不重大人犯。就給人犯一張床吧!不要再找任何藉口! (作者為中央研究院研究員)文件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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